稀土产业政策要点回顾
稀土产业政策要点回顾
来源:陈占恒 稀土产业研究
现行主要稀土产业政策
u 一、总量控制计划:
稀土矿12万吨(2018年),冶炼分离?万吨。
u 二、 稀土资源税:
南方矿27%,包头矿11.5%,四川矿9.5%,山东矿7.5%。
u 三、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u 四、探矿权与采矿权
u 五、 《稀土行业规范条件(2016年本)》
《稀土行业规范条件(2016年本)》 | ||
矿种 | 矿山规模 | 冶炼分离规模 |
混合型稀土矿 | ≥20000吨/年 | ≥8000吨/年 |
氟碳铈矿 | ≥ 5000吨/年 | ≥5000吨/年 |
离子型稀土矿山 | ≥ 500吨/年 | ≥3000吨/年 |
单一独居石矿 | 禁采 |
u 六、《稀土行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
2020年开采总量控制在14万吨以内。在保护稀土战略资源,继续压缩过剩冶炼分离产能的前提下,重点发展稀土高端功能材料及器件,着力拓展稀土功能材料的中高端应用,加快稀土产业转型升级,提高行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发挥好稀土在改造传统产业、发展新兴产业及国防科技工业中的战略价值和支撑作用。
《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
• 稀土等24种矿产列入战略性矿产目录
• 重点加强稀土等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储备和保护
• 推进海底稀土软泥资源调查与开发利用研究
• 有序开发稀土资源。加强稀土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的统一规划和监督管理,优化稀土开发和保护格局,强化稀土国家规划矿区管理,规范勘查开发秩序。建设内蒙古包头、四川凉山、江西赣州、湖南江华、广西贺州、闽西南6大稀土资源基地,巩固大型稀土企业集团主导的勘查开发和资源配置格局。
• 继续实施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制度,到2020年,稀土矿开采总量(稀土氧化物REO)控制在14万吨/年。
国家规划矿区与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
• 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 国家规划矿区的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范围、矿山企业矿区的范围依法划定后,由划定矿区范围的主管机关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 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
•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稀土行业规范条件(2016年本)
Ø 混合型稀土矿山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20000吨/年;
Ø 氟碳铈矿山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5000吨/年;
Ø 离子型稀土矿山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500吨/年。
Ø 禁止开采单一独居石矿。
Ø 使用混合型稀土矿的独立冶炼分离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8000吨/年;
Ø 使用氟碳铈矿的独立冶炼分离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5000吨/年;
Ø 使用离子型稀土矿的独立冶炼分离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3000吨/年;
Ø 稀土资源综合回收利用企业的冶炼分离项目生产规模应不低于3000吨/年。
• 对比2012版:混合型稀土矿山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20000吨/年(以氧化物计,下同);氟碳铈矿山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5000吨/年;离子型稀土矿山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500吨/年。禁止开采单一独居石矿。
使用混合型稀土矿的独立冶炼分离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8000吨/年;使用氟碳铈矿的独立冶炼分离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5000吨/年;使用离子型稀土矿的独立冶炼分离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3000吨/年。
稀土金属冶炼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2000吨/年(实物量)。
环境政策——稀土相关
n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n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2017年9月
Ø 工业污染源。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Ø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Ø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Ø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Ø 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n 《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11年2月28日)
Ø 标准规定了稀土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适用于稀土工业企业水污染与大气污染防治与管理。
2018年初稀有金属部际协调机制工作
Ø 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督查,用督查促落实。
Ø 发布持续推进稀土行业秩序整顿指导性文件;
Ø 完善整顿的工作程序和监管环节;
Ø 实现秩序整顿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Ø 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定期开展自查;
Ø 加大查处、惩戒力度,确保稀土指令性计划落到实处。
完善生产计划管理制度
Ø 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自然资源部共同下达稀土开采、冶炼分离生产计划
Ø 加强计划执行过程的协同监管。
Ø 建立了稀土产品转化率综合评价体系,把稀土深加工转化率高低作为调整计划指标的依据,支持原材料转化率高、深加工产品质量好、技术开发投入大的企业发展。
Ø 第一批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73500吨,其中离子型(以中重稀土为主)稀土矿指标12530吨,岩矿型(轻)稀土矿指标60970吨。
Ø 第一批指标按照2017年总量控制指标的70%下达,比2017年第一批增加40%。全年矿指标12万吨,冶炼分离指标11.5万吨。
Ø 稀土矿产品计划包括:开采稀土矿、抢救性回收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稀土资源及矿山尾矿中提取的共伴生稀土资源。
Ø 稀土冶炼分离产品计划包括:冶炼分离计划内企业的稀土矿产品、稀土富集物、混合稀土化合物(含氧化物、盐类)等。
Ø 严禁计划企业开展代加工(含委托加工)业务,不得以稀土富集物、混合稀土化合物等为名变相购买加工稀土矿产品,利用境外稀土资源需提供完整进口手续。
《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管理暂行办法》:
Ø 一是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勘查、开采制度。
Ø 二是国土资源部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管理制度,分年度下达分省(区、市)控制指标。综合开采、综合利用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纳入开采总量控制管理。
Ø 三是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实行月报和季报统计制度。
Ø 四是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与其他矿种共、伴生的,凡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资源储量达到中型以上,且占矿山全部资源储量达到20%的,按主采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设立采矿权并执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各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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